【物業百科】小區物業管理服務知多少?(下)
2、物業公司在提供物業服務的同時,為了便于管理,都有哪些權利?
物業管理實行所有權和管理權分離。根據法律規定,物業公司主要有以下6項權利:
(1)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小區物業管理辦法;
(2)依照物業服務合同和管理辦法對物業實行管理;
(3)有權制止違反管理規約和法律法規的行為;
(4)有權要求業主委員會協助管理;
(5)有權選聘專業機構承擔專項服務業務,但不得將其物業管理責任轉讓給第三方;
(6)可以實行“一業為主、多種經營”,以其收益補充小區管理經費。
3、都說“權利與義務是對等的”,那么,物業公司在行使權利的同時,應該履行哪些義務呢?
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物業公司主要有以下5項義務:
(1)履行物業服務合同,依法經營;
(2)接受業主委員會和業主、物業使用人的監管;
(3)定期公布物業服務費用和代管資金收支賬目,接受質詢和審計;
(4)接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如發現違法行為要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機關報告等。
4、現在有的小區由物業公司管理,有的小區由業主自行管理,這些管理方式都是合法的嗎?到底哪種管理方式對業主最有利?
根據《物權法》等相關規定,現行的物業管理方式主要有三種:一是委托物業公司來進行綜合性管理;二是將不同的管理內容委托給其他管理人,如聘請設施設備維修養護、清潔衛生、園林綠化、房屋修繕、秩序維護等專業服務公司來進行單項物業管理;三是由業主自行來管理。對未召開業主大會和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住宅項目,只能采取第一種方式來管理,這是政策的硬性規定。對于已召開業主大會和已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的住宅項目,則可從以上三種方式自行選擇,其原因是:由于業主是小區的主人,業主要不要對物業進行管理,或者采取哪種方式對物業進行管理,完全取決業主的意志,由業主通過業主大會等方式來決定,法律并不進行強制。
從現實情況來看,實行專業化、社會化、市場化的物業管理模式在當前全國新建住宅小區中占主流,而由業主們自行管理即第三種管理方式只在一些產權單一或者零星建筑和老舊小區中存在。
5、如果業主對開發企業聘請的物業公司不滿意,是否有權更換?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物業管理分前期物業管理和后期物業管理兩個階段。前期物業管理階段是指業主大會召開和業主委員會選舉產生之前的這段時間。在前期物業管理階段,政策明確規定:只能由開發企業選聘物業公司來實施物業管理。其原因是,新建住宅項目竣工之后,房屋銷售和業主入住都有一個過程,到符合成立業主大會條件之前有很長的時間。在這期間,開發企業仍然擁有較大的產權比例,而業主入住率較低尚不能成立業主大會,對物業的管理無法由業主來行使,只能由開發企業來行使。
前期物業管理階段屬過渡性階段,一般為期3-5年。期間,如果業主對物業公司不滿意而想更換,必須達到召開首次業主大會的條件,且經業主大會表決通過后才能實現。業主委員會可根據業主大會的授權,與新選聘的物業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只要該《物業服務合同》生效后,《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無論是否期滿,都將自行終止,前期物業管理階段也隨之結束,開始進入真正意義上的后期物業管理階段。